如何防范劳务纠纷安全风险?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6-06-01 15:54) 点击:214 |
如何防范劳务纠纷安全风险? 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初步建立,不少正规的施工企业转型成了管理型企业,它们已无施工实体可言。各种分包队伍进入建筑市场,增加了安全管理的难度。一般认为,在劳务分包条件下,劳务分包人可自行进行管理,并且只对总包人或工程分包人负责,总包人和工程分包人对发包人负责,劳务分包人对发包人不直接承担责任。即劳务分包双方互相按合同承担相应责任,并不共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这就使我们更有必要明确约定义务人是谁,否则可能将有限的精力卷入不必要的争议中。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及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可知:提供有关技术方案、操作规程,以及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是劳务作业发包人的法定义务。劳务作业承包人的法定义务是委派项目负责人,负责劳务作业施工现场的管理。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第五条规定,“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内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足额配备,根据企业生产能力或施工规模,劳务公司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数至少为1人/五十名施工人员,且不少于2人”,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未经过培训的人员,应当禁止其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活动。劳务作业发包方与承包方如何履行安全生产这一条“职责”,应该尽可能做出明确具体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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